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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規程
    日期:2022-08-26  發布人:教務部  瀏覽量:9

    (學位辦〔202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位授予信息質量,確保學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確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 信息管理辦法》、《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 辦法》等相關法律及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位授予信息是學位授予單位在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鍵信息,主要包括學位獲得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學業信息、學位證書信息,以及研究生學位論文信息等。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級學位管理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開展的學位授予信息采集、報送、審核、備案、公開、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實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省級(軍隊) 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學位授予單位三級管理、逐級報送、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和軍隊系統的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規范管理學位授予信息,制定和發布相關管理辦法、信息標準、工作要求等;

    (二)指導和監督省級(軍隊)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學 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培訓,指導查處涉學位授予信息的違規行為;

    (三)建設、運行、管理學位授予信息相關信息系統;

    (四)匯總、統計、發布學位授予信息。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承擔以上職責涉及的技術性工作,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本地區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匯總、審核、統計本地區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 予信息,并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二)對本地區學位授予單位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培訓和監督;

    (三)管理本地區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可根據本規程制訂本地區學位授予信息管理的具體規定;

    (四)查處本地區涉學位授予信息的違規行為。

    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本地區有關單位承擔以上職責涉及的具體事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并加強對有關單位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是本單位學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報送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位管理和信息報送的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規定,明確學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報、監督流程和責任。

    (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學位授予信息數據結構和有關要求,收集、整理、核實本單位學位授予信息并按規定報送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三)安排專人負責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在辦公設備、場地、時間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時組織或安排有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學位授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 學位授予信息內容

    第八條 學位授予信息數據結構和相關標準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標準、相關規定,結合學位工作實 際制訂、修訂和發布。

    第九條 學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個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別、國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等必要信息,以及個人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等可選擴展信息。

    (二)學業信息和學位證書信息

    主要為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單位校(院、所)長姓名、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姓名、學位類別、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領域)、獲學位日期(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 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學位證書編號、學位授予決議編號,以及學位證書樣式信息等。根據獲得學位的層次和方式,還包括以下信息:

    1.博士、碩士學位獲得者(不含同等學力人員)信息還 包括導師姓名、入學年月、學號、學習方式、畢業年月等;

    2.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博士、碩士學位者信息還包括導師 姓名、申請學位編號、申請學位年月等;

    3.學士學位獲得者信息還包括培養單位、入學年月、學 號、學制、學習形式、畢業年月等。

    (三)博士、碩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信息

    論文題目、論文關鍵詞、論文選題來源等。

    (四)其他信息

    電子照片等。

    笫十條 學位授予信息應當真實反映學位授予當時狀態,關鍵信息與學位授予決議一致,其他信息有對應學籍學歷信息的應當與學籍學歷信息相匹配。學位獲得者有對應學歷的,獲學位日期不應早于其畢業日期。

    第四章 信息報送流程與要求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信息報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 上報、審核反饋、備案存儲四個環節。信息采集工作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采用適當方式開展,信息上報、審核反饋、備案存儲環節通過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報送學位授予信息應當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嚴格按照有關數據結構和相關標準采集學位授予信息,及時與攻讀學位者本人核實有關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決議、學籍學歷信息對學位授予信息進行校核,校核與采集應當由不同工作人員負責完成。

    (三)對學位獲得者姓名、學位類別、獲學位日期等關鍵信息在學位授予單位內部進行公開。

    (四)在學位授予決議生效起30日內將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決議(含學位獲得者名單)的電子掃描件及相應學位授予信息,通過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上 報至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五)不得上報不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的信息。

    (六)對于因特殊情況超過規定時間后需上報的學位授予信息,須向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補報申請,說明補報原因,經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通過系統補報,補報信息的內容要求與正常報送一致。

    (七)通過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及時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學位證書樣式,并匹配適用的學位授予信息。

    (八)加強本單位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優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學位授予信息與學籍等相關信息的關聯匹配,提高保障學位授予信息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為因素造成信息錯漏。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報送和結果反饋工作。

    (一)通過查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決議,比對學籍學歷信息、考試信息等措施,審核學 位授予信息。經審核信息一致,符合學位授予有關規定,且信息符合有關標準的,方可報送。  

    (二)及時向學位授予單位反饋不符合要求的學位授予信息并監督其撤回、修正。

    (三)對學位授予單位上報的學位授予信息,應當在30 日內完成審核和反饋工作。

    (四)每學期對本地區審核備案學位授予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形成省級學位授予信息數據庫。

    (五)每學期對本地區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工作進行總結,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負責信息報送環節的以下工作:

    (一)運行和維護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為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信息 審核報送等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術指導和支持。

    (二)對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學位授予單位報送的學位授予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及時將審查結果向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反饋,督促完成信息更正、補充或清理。

    (三)及時將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送的學位授予信息數據存儲至數據中心,做好數據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高度重視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并為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員提供 相應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銷、刪除、傳遞、上報、核查(含校核、審核)、存儲等關鍵環節采用相應負責同志簽名或單位蓋章(含電子簽章)等方式履行確認手續,并及時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記錄檔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與刪除

    第十六條 經報送、審核的學位授予信息,原則上不允許更改或刪除。確需進行信息更改或刪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根據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反饋的審核結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反饋的形式核查結果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更正有關信息的,及時核對有關信息并根據具體情況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報。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更改或刪除學位授予信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以書面形式向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明材料,同時通過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上傳有關材料。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須在收到學位授予單位相關材料后30日內形成審核意見。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的,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涉及更改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學位類別等關鍵信息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學位類別等關鍵信息的,根據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意見更改。

    笫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撤銷學位的,須在撤銷學位決議生效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說明撤銷學位原因并附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有關學位決議。撤銷已在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備案的學位授予信息的,同時將撤銷學位信息及有關材料上傳系統,經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后,對學位授予信息作撤銷備案。

    第六章 信息公開、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信息數據資源的共享類型為有條件共享,僅限政府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學位授予單生之間用于履行職責、信息核瞼等業務協同。

    笫二十一條 全國和各省(區、市)學位授予信息的共享、公開、使用,以及編制和發布基本統計數據等,應當符合國務院、教育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并落實審驗核準機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教育部學位 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管理學位授予信息數據庫。對干完整、合規的學位證書信息,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應當向國家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數據接口查詢,并可通 過相關網站提供學位獲得者及社會查詢。相關查詢應當在有效保護學位獲得者個人隱私前提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可委托專業機構或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對職責范圍內掌握的學位授予信息進行數據分析,應當嚴格限定數據用途、使用范圍和期限,并通過技術手段隱去直接的和 潛在的個人信息,形成臨時信息庫供分析使用。確保個人敏感信息、隱私、潛在商業秘密不被泄露,最大程度降低風險。提供數據分析服務的機構,未經信息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對外發布數據或分析結果。

    第二十四條 學位授予信息原始數據和分析結果均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七章 安全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通過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備案)系統報送的學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涉密研究生學位論文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脫密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省級學位委員 會辦公室、各學位授予單位,以及受委托開展學位授予信息 管理具體業務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確保學位授予信息的數據安全,有關管理信息系統須按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加強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學位授予信息審核報送管理不嚴、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學位獲得者權益受損、引起法律糾紛的, 根據具體行為由有關責任部門或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學位授予信息管理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學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或違反國家教育、統計及其他相關 法律法規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配合有關部門堅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笫二十九條 軍隊系統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參照本規程制訂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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